一、2008年度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调整的对象有哪些?
答:2008年度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调整对象为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区内(即市本级和五县区)在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。
二、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是如何确定的?
答: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是按照“三挂钩一照顾”的办法确定,即与失业保险缴费期限、本市最低工资标准、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挂钩,对大龄失业人员适当照顾。失业保险金标准“三档九标”,体现了权力和义务的统一,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的统一,有效发挥了失业保险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双重功能。
三、2008年度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是如何调整的?
答:市区和江宁区继续执行“三挂钩一照顾”的失业保险金计发办法,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。原六合县、原江浦县、溧水县、高淳县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。
四、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否可以享受到补贴?
答: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,可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,其按规定交纳的医疗保险费经个人申请后由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贴,但同时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医疗补助金。
五、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要具备哪些条件?
答:1、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,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;
2、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;
3、已办理失业登记,并有求职要求的。
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,应主动接收职业指导、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。无正当理由,两次拒绝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,停止发放其失业保险金。
六、失业保险金审核需要办理哪些手续?
答: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、解除劳动合同,应先到市(县)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、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;凭备案审核意见,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;于职工终止、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,到市(县)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及档案转移手续,并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审核意见。
(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