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京市宜兴商会成立于2006年1月,现在册会员企业300余家,分别涉及现代服务业、高科技产业、先进制造业、环保生态农业等多个领域,涌现出一批有实力、有创新力、有带动力的重点企业,秉持“理商立道、诚信立德、创新立业、团结立足”的新时期宜商精神,化挑战为机遇,变危机为商机,先后荣获省市荣誉四十余项,成绩斐然。在商会新的发展征程上,将坚持创新驱动,推动产业升级,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,聚力政治引领有“高度”、服务会员有“力度”、品牌建设有“深度”、行业交流有“宽度”、履行责任有“温度”,以新质生产力推动数智商会和会员企业的高质量发展,为南京、宜兴两市民营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,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。
低保拆迁户可与政府共有房屋产权
    部分拆迁户可购买部分产权,以缓解一次性购房带来的经济压力。近日,市政府批复市房产管理局拟定的《南京市危旧房片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》,其中提出了“共有产权”这一创新安置方式。
  
  《规定》明确,各区政府可选择有条件的危旧房片区,有计划、分步骤地统筹建设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住房(含产权调换房),专门用于安置本区危旧房片区改造项目中的拆迁居民。这类住房的建筑面积以45平方米、50平方米左右的套型为主,被拆迁人可就近在改造后的危旧房片区内(含捆绑改造的其他片区)选择与被拆迁房屋面积相当的经济适用住房(含产权调换房)。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,可以选择一套45平方米左右的经济适用住房(含产权调换房)。执行政府租金标准的被拆迁公有住房承租人,若他处无住房,且相应的经济适用住房(含产权调换房)在安置拆迁产权人后仍有剩余房源的,可购买危旧房片区拆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(含产权调换房)。如果危旧房改造片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,仍应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程序申购。
  
  针对部分经济困难拆迁户,政府还给出了“共有产权”的安置方式。《规定》明确,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低保家庭,在危旧房片区改造拆迁安置中,可以采取产权共有方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(含产权调换房),安置房价款与全部拆迁补偿费用之间的差价所对应的份额,其产权归国家所有,属于国家持有的产权份额应当由被安置人依廉租房租金标准承租,租赁期间,被安置人可逐次购买政府持有的产权份额。
  
  据悉,江宁、浦口、六合区及溧水、高淳县政府可参照这一规定,制定辖区内危旧房片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规定,并报市政府备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