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高政发(2001)50号、(2001)73号及高财组发(2002)2号文规定,对来我县注册的县外企业实施以下奖励:
一、注册企业所交纳的营业税,五年内按其税额的40%给予奖励;所交纳的企业所得税,五年内按其税额的20%给予奖励。
二、对交纳增值税的注册企业,按下列办法给予奖励(原则上适用于商贸型注册企业,对生产型注册企业,实行一事一议。):
1、年度纳税额在100万元(含100万元)以内的,三年内按其税额的8%给予奖励。
2、年度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,其超过100万元以上部分,三年内给予10%的奖励。
三、根据“谁受益、谁支付”的原则,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。
四、奖励资金自税款入库后的一个月内,凭纳税证明,分别到县、镇财政领取。县、镇财政通过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专户列支。
五、奖励政策如遇国家和省市财税政策重大变化则作相应调整。
联系单位:高淳县交通局 地址:南京市高淳县镇兴路156号(211300)
电话:13805196809 传真:573319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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