激励政策
1、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,所得税率按24%征收。其中经营期在10年(含10年)以上的,从获利年度起,前2年免征,后3年减半征收。产品出口型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,若当年出口额达70%,则所得税减半征收。先进技术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,可延长3年减半期。
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,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、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,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,经税务机关核准,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。
2、总投资25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工业筹建项目,可列为市定重点工业项目,优先安排用地计划,所涉及的项目建设规费实施先缓缴后奖励,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部分由市财政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实施奖励。
3、在宜兴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外,对协议注册外资达到1000万美元的新批规模工业、现代服务业项目,企业自纳税之日起三年内交纳的增值税(营业税)中市地方留成部分的60%由市政府奖励给企业(实行先征后奖)。对投资规模特别大的,还可以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奖励扶持政策。
4、外商投资企业在对上贡献、节约用地、争创品牌等方面成绩突出的,市财政按有关政策意见实施奖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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